您的位置:首页 >科技 > 正文

手机号码被标注起诉360败诉 法院:公开渠道获取未构成侵权

现在很多人被推销、中介、保险等五花八门的来电搞得不堪其扰,对此各家手机安全软件纷纷推出“号码标注”功能,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电话营销、恶意骚扰、诈骗等来电号码对机主进行告知。但同时,因号码标注行为对被标注者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由此也引发了新型案件。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该案是国内首起安全软件号码标注隐私权纠纷案件。

号码显示公司 机主索10万

原告王先生诉称,他在1998年10月30日起就使用一个136开头的中国移动号码,号码登记在他的名下。2015年7月17日下午,王先生和新认识的朋友沈先生互留了手机信息,遂拨打了对方电话。让王先生意外的是,打通电话后对方手机显示他的号码为“浙江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字样,结果被沈先生怀疑是骗子,他感觉人格受到侮辱。

事后,王先生向中国移动客服了解情况,客服表示标注系360公司所为,移动公司无法取消。为此王先生找到360客服,对方要求王先生提交话费清单、机主证明才予以受理。

王先生认为,360公司擅自泄露了他的个人隐私,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此他将360公司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被告清除其手机号码捆绑的“浙江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等一切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否认侵权 360自称没错

法庭上,360公司提交证据并表示,在网络中有大量涉及该号码的网页,均显示为“浙江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对外联系方式。即便是王先生使用该手机号,也不能排除是该公司的对外使用,因此360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360公司还认为,“360手机卫士安卓版”的软件确有可以标注手机号码的功能,对于标注企业信息存在三种途径,分别是网民主动标注上传、大数据匹配和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自行上传,都会产生手机号码标注内容。“无论哪种方式,360都没有任何过错。退一步讲,如果标注错误,原告完全可以通过申诉方式获得消除。”综上,360公司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公开渠道获取 未构成侵权

关于隐私权部分,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适用法律若干规定》,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院表示,360公司举证通过大数据搜索,从公开渠道获得手机号码对应的信息,对于信息来源,原告并无异议。而原告对在企业登记注册时留存的联系方式也无异议,由此可以认定360通过大数据搜索生成的数据,是从公开场合获取,并未侵犯个人隐私权。

关于名誉权部分,法院认为360公司在抓取数据、标注并推送的一系列程序中,并未导致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发生。特别是企业黄页内容,本身就是经营者主动填写。即便一个手机号码,出现多个“身份信息”,也不意味着机主个人名誉受损。

综合全案,西城法院认为360公司主动标注手机号码获取信息的渠道来源合法,标注信息恰当,未造成原告人格权损害后果,因此不符合侵权责任的要件构成,并未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北京市二中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官分析 标注功能利大于弊 被禁用不妥

本案是全国首例因安全软件因号码标注而引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西城法院等单位还在近日共同举办了一场《互联网安全软件号码标注民事法律问题研讨会》,对其中蕴含的复杂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

主审本案的西城法院林涛法官在会上表示,本案纠纷并非是软件用户标注引发,电话标注实际是由360公司通过数据搜索主动标注。360公司在开庭时,提交了经过公证的企业黄页网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可查的信息来源,证明所获取的信息来源公开合法。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原告也表示认可。

林涛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利用网络通讯实施犯罪活动频发,拦截骚扰、诈骗电话、提示伪基站的功能利大于弊,大部分手机用户对号码标注功能持正面肯定评价。如果仅因某些机主不了解软件功能而自感不快,但未实质造成隐私权侵权后果的情况下,认定该功能违法并禁用该模块的做法并不妥当。

手机号被标注诈骗 应申诉即停

可一旦手机号码的使用者发现信息被错误标注或者手机号码被恶意标注时,该如何进行救济呢?对此,林涛建议可以参考网络侵权的避风港规则,即对于并不能完全确定为诈骗电话的,但被手机软件用户标注为“骚扰”、“诈骗”等属性的号码,在机主进行申诉时,应立即暂停该标注。如机主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申诉理由及凭据,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标注。“从网友反馈电话号码被标注为‘骚扰、诈骗’电话的申诉流程,效率还不让人满意,因此这需要软件服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申诉管理程序。”

律师说法 恶意标注应属侵权

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董一鸣律师认为,安全软件进行号码标注是市场需求,但亟待规范。“在没有手机安全软件前,用户只能每次被骚扰后逐个拉黑电话,也就无法产生交叉的确认记录,但手机安全软件为大家上传各类标注信息提供了渠道和可能,实现了骚扰电话的识别和拒接。”

但同时,董一鸣认为对于被拒接或屏蔽方而言,也产生了更多的不便甚至利益损害,一些号码容易出现误标,在考虑到号码可能被实际使用人废弃后第三人重新启用,会存在未消除标注障碍,如果第三人可能并不存在之前的标注行为,会导致通信受阻。

现实生活中,也有可能出于对同学、朋友或他人的恶意整蛊,将某人电话恶意上传标注。对此董一鸣认为,此类标注实际是一种侵权行为。董一鸣表示,标注人应当负有善意标注谨慎上传的义务,如果标注人出于发泄或其他恶意上传标注分类,则构成对于被标注人权利损害,应属于侵权行为;被标注人如因标注不当或标注侵权,则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从而减少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被标注人如果属于商业性使用号码则应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因其商业推广行为构成对其他号码机主一定干扰。

此外,网络安全服务提供方应当履行保留相关标注信息可查,并及时配合被标注人履行通知、删除或更正义务,如果网络安全服务提供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被标注人侵权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声音 标注信息应当核实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副研究员黄向生表示,目前号码标注功能多为手动标注。“标注从技术上讲是不困难的,可以通过收集终端进行标注,标注的信息上传到云端成为大数据的一部分,如果电话拨打过去,软件就会从云端调出显示出来。”但黄向生认为,软件公司还是有必要就号码标注的真实性进行核对,但不少安全软件还没有做到这点。“既然要展示别人的号码信息,也应该用大数据技术去核对相应的信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龙卫球则认为,规范安全软件号码标注行为应当权衡好各相关利益方权利义务,既要发挥安全软件号码标注对互联网空间善治的作用,又要充分保障被标注者的合法权利。

还有多位专家均认为,安全软件企业应当完善安全软件号码标注行为的基本规则,避免主动标注或拦截电信信息,标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准确,避免误导性表述,要保障被误标、恶意标注、误拦截用户及时、便捷、低成本的救济途径。通过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各个企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号码标注服务质量。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商业建议,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本站发布的图文一切为分享交流,传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内容仅供参考

关键词: 360败诉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最新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