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还是自产?
由于诗曼芬声称工厂在汕头,且位置偏远,大部分加盟商只考察过诗曼芬公司和仓库。由此,加盟商内部对诗曼芬是否拥有工厂、产品是否自主研发生产一直有疑虑。
佛山一名从事内衣贴牌加工的供应商透露:“我们公司现在跟诗曼芬有合作,大致是诗曼芬来我们工厂采购,然后贴诗曼芬的商标。这个合作也是诗曼芬找上我们的,要我们做一部分货。”
对此,刘志回应称:“货品都是自己生产的,我们在汕头有自己的工厂。工厂是一直存在,以前大家都不重视品牌,工厂做OEM,接一些国外的订单。后面2008年金融危机等的影响,我们就积极转向国内,创立了这个品牌。不过,我们产品品质和类别是非常丰富,自己的厂子不能完全满足终端门店的要求,我们也做一些跨界的产品,比如袜子是找其他工厂代工的。”
有趣的是,符盈和王涛皆向记者表示,诗曼芬一直有自己的工厂,工厂地址是陈店镇。但工商资料显示,汕头市诗曼芬针织厂位于潮南区仙城镇老五乡下乡洋四巷9号,属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是2015年08月25日,个人股东是张德铭。张德铭也是诗曼芬现任总经理。
记者来到仙城镇走访发现,跟内衣名镇谷饶、陈店类似,仙城镇也随处可见经营内衣代工的厂家,大多是当地人自营的“前店后院”。相比之下,诗曼芬工厂无论是规模还是员工数量,在当地都算得上大厂。
“这个厂是这两年才更名的,以前是叫永昌,工厂老板是本地人,”一名诗曼芬工厂的前员工告诉记者,“这里的工厂基本都是给人贴牌加工,永昌也一样。现在的内衣品牌都是找几家工厂贴牌拿货,因为有些火爆的款式只有部分工厂有,一间工厂生产的款式很有限,也不一定能流行。”
在诗曼芬工厂大门口,“诗曼芬时装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这排大字旁边,立着一个大红色的“永昌实业(娜格妮)内衣厂”招聘公告牌。公开资料显示,潮南区永昌针织厂成立于2008年3月21日,厂长是韩克安。根据记者的调查,韩克安的另一个身份是永昌实业(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自营内衣品牌是娜格妮。
记者进一步调查得知,诗曼芬工厂现有员工200余人,分厂房和员工宿舍,占地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穿过前庭,正对着大门口的厂房一共四层楼,其中,三、四楼是生产线,一楼主要用于打包、装箱等,地上密集堆放着雅爱戴、Lingerie等品牌内衣成品。
走进二楼,“永昌实业”四个大字映入眼帘,这一层楼主要是办公室、会客室和展厅等。不过,二楼展厅展示的仅有文胸和内裤,记者在生产车间也并没有看到睡衣、保暖衣等身影。
诗曼芬工厂内部人士告诉记者,除了韩克安,工厂的管事人还有沈萍。根据诗曼芬披露的公司章程,沈萍在诗曼芬任监事一职,也是诗曼芬的第二大股东。
退出还是继续加盟?
签了合同的加盟商,只能选择接受诗曼芬的加盟规则继续经营,或者是投资失败直接退出。
王涛表示:“终止合同对加盟商是最不利的,品牌投资款的30%作为违约金不返还,而加盟商所有的货品也只能以进货折扣回收,包括前期以吊牌价铺送的商品。”
但,选择继续经营的加盟商,开店前半年很难实现盈利。加盟商皆向记者表示,按照诗曼芬的规则和供应的货物,即便算上加盟的返还、返利补贴,开店前几个月也必定是亏损的。
另外,加盟商还面临合同到期续签,需要重新交押金、保证金的风险。在山西开店的小娜,经营四年之后决心今年年底关店,因为诗曼芬提出已经合同到期,续签需要再交保证金。
“诗曼芬的员工找我,说是今年5月份合同到期了,要补交一万的保证金,不续签就不给供货,也不给调换货,”小娜告诉记者,“我不打算交。诗曼芬没有区域保护,我们一个市现在开了7家诗曼芬,生意都不好做。我没有算过我一共赚了多少钱,只是现在确实没钱。”
“这份合同在权利义务对等方面,对加盟商极为不利。比如合同约定有效期仅为一年,加盟商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续签合同。这就让诗曼芬能够追加条件操纵合同续签,此前有加盟商续签时被要求再交押金也就不足为怪了。” 深圳一位专攻《合同法》的律师刘潇虎在研读诗曼芬合同后向记者说道。
对此,刘志解释:“合同虽然是一年,但可以免费续约。因为我们在全国拓展品牌形象店,我们还是要挖掘一些核心的合作伙伴。比如有些合作伙伴,他的心态不好,满身负能量不愿意经营,有一些砸品牌的模式扰乱市场,影响品牌信誉的时候,我们就会考虑筛选。”
不过,当记者提到有加盟商需交完押金后才能续签合同时,刘志又称,“押金是保证金的形式,任何时候终止合作,只要不影响合作基本,保证金都会退回加盟商,这个都是非常明确的。”
刘潇虎指出,很多合同条款的约定都存在这类陷阱,这也让企业拥有随意变更的权利。“诗曼芬这份加盟合同在多处条款的约定方面存在模糊,加盟商加盟后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他说。
比如,诗曼芬首期向加盟商铺送市值多少的商品,这个市值的定义并不明确,而且诗曼芬作为生产厂家可以任意定价;后期以折扣价进货,但是又约定人气特价商品除外,诗曼芬便可以通过将某些商品归位人气特价商品,随意制定拿货折扣。而退换货时约定的无损毁、无污染、非过季等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也给诗曼芬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
对于诗曼芬作为生产厂商,如何给商品定价的问题,刘志并未正面回应。刘潇虎认为:“诗曼芬这样做是刻意隐瞒或误导加盟商,存在欺诈的嫌疑。实际上,诗曼芬作为合同的拟定方,具有解释合同条款的义务。当加盟商对市值即为吊牌价不认可,诗曼芬作为货品的生产商,也有义务解释其生产商品的吊牌价符合市值。”
注:本文加盟商全部为化名。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商业建议,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本站发布的图文一切为分享交流,传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内容仅供参考